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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芳与陈夜春、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陈夜春,王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71号原告:周芳,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陈夜春,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王文军,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万德仁,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芳诉被告陈夜春、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2日,原告周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四根人民陪审员  彭南西人民陪审员  罗润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梅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