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芳与陈夜春、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陈夜春,王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71号原告:周芳,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陈夜春,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王文军,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万德仁,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芳诉被告陈夜春、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2日,原告周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四根人民陪审员 彭南西人民陪审员 罗润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梅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