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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桂武与被上诉人李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桂武,李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桂武,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上诉人曹桂武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桂武以与被上诉人李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桂武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李健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曹桂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均由上诉人曹桂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亭审判员 周慧君审判员 乔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