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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885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利用平时帮忙被害人林某支付网络购物款过程中得知的被害人林某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被害人林某的支付宝,从被害人林某绑定在支付宝上的一张账户尾号为2153的浦发银行卡中转账人民币10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中。2016年4月22日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再次通过被害人林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中。得逞后,被告人王某逃到泉州,所得赃款用于挥霍。2017年5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泉州市丰泽区金年华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1,000元给被害人林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主动代为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鑫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