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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荫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11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荫,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荫驾驶粤C×××××号小汽车沿珠海大道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珠海市南水镇南通四队公交车站路段的人行横道时,碰撞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1,造成被害人张某1受伤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荫肇事后驾车逃跑。随后,被害人张某1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杨某荫驾车返回现场查看情况,见民警和救护车在现场处理事故仍不作停留直接驾车离开。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荫见救护车和民警均离开现场,遂将车辆停在事故现场50米外,再次步行来到碰撞地点查看情况时,当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荫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荫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被告人杨某荫亦无异议。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荫与被害人张某1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杨某荫赔偿被害人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709元,并已经实际支付部分赔偿款项人民币203,709元,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杨某荫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杨某荫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被告人杨某荫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张某2的证言;4.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处警经过;5.执勤经过、到案经过及工作记录;6.人保财险出现报案记录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8.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9.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0.检验鉴定受理回执、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答复函;11.病历资料;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复核答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关于撤销粤公交认字[2016]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13.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收据;1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15.被告人杨某荫户籍及无前科证明;16.鉴定意见:珠公司法物鉴字[2016]40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2016第c0126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珠公司伤鉴字[2016]2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17.视频资料:光盘三张。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荫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杨某荫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金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人民陪审员  陈颖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