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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30执112号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万波: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湘1230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万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万波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9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万波主动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219元,执行费650元。据此,本院的(2016)湘1230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院(2017)湘1230执112号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