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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凯与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凯,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曹凯,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张家坝村91号。法定代表人:谢明。本院在执行曹凯与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人仲案(2016)15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