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薛俊峰与王宾宾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俊峰,王宾宾,冯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薛俊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宾宾,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兰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薛俊峰与被执行人王宾宾、冯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垦胜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王宾宾、冯兰芳于2015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薛俊峰挖掘机款4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薛俊峰与王宾宾、冯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鸿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