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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金辉与梁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辉,梁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348号原告:刘金辉,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梁文革,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刘金辉诉被告梁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刘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金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金辉负担。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