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金辉与梁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辉,梁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348号原告:刘金辉,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梁文革,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刘金辉诉被告梁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刘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金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金辉负担。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