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中科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科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634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茜,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儒,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德,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重庆中科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反诉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重庆中科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重庆中科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科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科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2126元,由原告重庆中科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