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保全人吴培与被保全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69号自贡市大安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保全人吴培与被保全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采取保全措施需你单位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的拆迁补偿款X万元停止支付,至本院另行通知为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附:(2017)川03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