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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字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白冰与张占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冰,张占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字163号原告:白冰(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蒙,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占斌(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商翁,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冰诉被告张占斌以及被告张占斌反诉原告白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冰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张占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冰及被告张占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白冰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张占斌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1682元,减半收取计1084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200元,减半收取计9100元,余额由本院向原被告清退。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谌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