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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水琴与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水琴,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864号原告:沈水琴,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周迅、姚叔明,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察哈尔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祥。委托代理人:刘德美,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水琴诉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水琴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沈水琴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水琴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沈水琴承担。审判员  徐公民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无书记员  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