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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霞与彭爱梅、王桂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彭爱梅,王桂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635号原告李霞,女,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彭爱梅,女,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王桂林,女,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李霞诉被告彭爱梅、王桂林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彭爱梅、王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