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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128号原告:郭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