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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冉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85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建始县,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6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福清市阳下街道玉岭村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燃油二轮助力车行驶至玉岭村下田自然村顶香居食品工厂门口路段时摔倒在路边。被告人冉某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检验,被告人冉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4月28日,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的被告人冉某某在福清市阳下街道溪头村华某箱包有限公司车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冉某某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八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