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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33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之子刘文祖因刑事犯罪骗得原告5万元,刑拘期间,被告找到原告协商退还违法所得5万元,请求原告出具一份谅解书,原告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后被告退还了3万元,下剩的2万元出具了一张欠条,口头约定两个月后退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期后,被告不予给付剩余的2万元,为维护其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刘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