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张国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国起,张小平,董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张国起,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董维义,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国起、张小平、董维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起、张小平、董维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国起、董维义银行存款各769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洪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