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8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方永年与唐忠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永年,唐忠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方永年,男,1951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唐忠宽,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811号方永年与唐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1525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