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齐桂与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桂芝,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桂芝,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鸡西铁路房产段铁中砖瓦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二段柳盛新园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峰(系齐桂芝丈夫),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二段柳盛新园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永平村。法定代表人:周洪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军,男,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发委*组。上诉人齐桂因与被上诉人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已于2015年12月31日被依法注销,齐桂芝起诉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此时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判决列城子河区洪明运输队为本案当事人有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桂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兆 宇审判员 季学平审判员刘伟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琳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