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翁法执补字第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夏井明与胡日查毕力格民间借 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井明,胡日查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翁法执补字第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井明,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胡日查毕力格,男,3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申请执行人夏井明与被执行人胡日查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翁法执补字第12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胡日查毕力格在ggggggggggggggg的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胡日查毕力格在ggggggggggggggg账号为ggggggggggggggg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一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