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易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026号原告:易某,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夏某,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学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