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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再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与沈洪明及夏正阳、夏正欣、夏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沈洪明,夏正阳,夏正欣,夏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再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和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夏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兵、蔡娴,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沈洪明,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夏正阳,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祥,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媛,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夏正欣,男,194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夏宪,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洪明及原审被告夏正阳、夏正欣、夏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再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646元,减半收取47323元,由上诉人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