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白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白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280号原告:张永军,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白昕,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以南广平街以西新建兰香园B座办公楼12层。原告张永军与被告白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永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永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