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与陈渝川、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陈渝川,王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9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陆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渝川,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王小英,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与被告陈渝川、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3元,减半收取计350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