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与刘成中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刘成中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789号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旭辉朗香郡14栋2单元1-1。负责人:段成林。被告:刘成中,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成中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