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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与刘成中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刘成中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789号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旭辉朗香郡14栋2单元1-1。负责人:段成林。被告:刘成中,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成中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