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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督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再万申请支付令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再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821民督141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再万,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杨再万于2007年12月22日向原告所属的二坊坪支行借贷款17000元,于2008年9月27日向原告所属的龙潭河支行借贷款18000元,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所属的二坊坪支行借贷款26200元,以上贷款均于2009年12月3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共��欠贷款本息11378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再万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3789元(其中借款本金61200元,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的利息52589元)。申请费858元,由被申请人杨再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