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欧荣煌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荣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085号罪犯欧荣煌,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荣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涵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人欧荣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281051元(已扣除被告人欧荣煌支付的赔偿款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罪犯欧荣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荣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欧荣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欧荣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欧荣煌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荣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