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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虞超超与吴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超超,吴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62号原告:虞超超,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飚,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超超与被告吴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超超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