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虞超超与吴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超超,吴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62号原告:虞超超,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飚,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超超与被告吴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超超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