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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121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2012年6月3日,被告曹某某立据向原告借款14万元,约定月利率1%。借款后,被告将利息付至2015年8月3日。其余本息再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曹某某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该借款从2015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以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提供被告曹某某、张某某的住址经查找并无此人。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二被告,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退还原告肖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