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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爱民与崔景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民,崔景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108号原告:徐爱民,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景威,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182号。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徐爱民与被告崔景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进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