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桂虎、顾冬梅等与王长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虎,顾冬梅,赵庆平,戴志玲,王长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157号原告:孙桂虎,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顾冬梅,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赵庆平,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戴志玲,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怀志,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芳,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虎、顾冬梅、赵庆平、戴志玲与被告王长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虎、顾冬梅、赵庆平、戴志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虎、顾冬梅、赵庆平、戴志玲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虎、顾冬梅、赵庆平、戴志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孙桂虎、顾冬梅、赵庆平、戴志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