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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凤梅与郭荣光韩勤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梅,韩勤康,黄小兰,汪怀政,张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985号原告:刘凤梅,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桃源东一路*号*幢3-1,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1********。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勤康,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双龙*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被告:黄小兰,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龙富街1巷3-13,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被告;郭荣光,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龙富街1巷3-77,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02084116.被告:汪怀政,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谷黄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11144117.被告:张明文,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红岩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210044117.原告刘凤梅与被告韩勤康、黄小兰、郭荣光、汪怀政、张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凤梅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小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优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