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连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连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2441号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前海花园9栋707室。法定代表人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周、郭南,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连层,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连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