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乔德杰与曹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德杰,曹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德杰,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庙前街4号。被执行人曹永青,男,汉族,1972年09月16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东党村四组45号。本院在执行乔德杰与曹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74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110元。执行中,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