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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乔德杰与曹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德杰,曹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德杰,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庙前街4号。被执行人曹永青,男,汉族,1972年09月16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东党村四组45号。本院在执行乔德杰与曹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74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110元。执行中,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