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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半岛分公司与张官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半岛分公司,张官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137号原告: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半岛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半岛路1号阳光半岛商业群楼02幢一层03卡。负责人:刘成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官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半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英物业阳光半岛分公司)诉被告张官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天英物业阳光半岛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沙溪分公司以被告张官赐已经履行支付义务,涉讼的本次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半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半岛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半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