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徐州与被执行人张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徐州,张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4号申请执行人:孙徐州,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张振新,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孙徐州与被执行人张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张振新应支付孙徐州案款25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孙徐州要求被执行人张振新应给付案件款25400元,本案执行费281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张振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张振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拜·哈 斯木阿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