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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胡伟赵宗涛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周治华,赵宗涛,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4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吕中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治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赵宗涛,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胡伟,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告周治华、胡伟、赵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治华、胡伟、赵宗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4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华审 判 员  李文静代理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振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