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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欧少明、林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少明,林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94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裕,男,汉族,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鹏,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少明,男,汉族,住沙县。被申请人:林月仙,女,汉族,住沙县。申请人张裕与被申请人欧少明、林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闽0427民初9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欧少明、林月仙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张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裕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欧少明、林月仙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欧少明、林月仙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