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海乐与宗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乐,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375号原告:高海乐,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生。被告:宗富,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生。原告高海乐与被告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宗富在吴起县洛源街道办事处账户内劳务费107.6万元依法进行保全。原告高海乐以其名下位于吴起县居乐新村1号楼501室房产一处、宁AKQ8**号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海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宗富在吴起县洛源街道办事处劳务费1090484元(含诉讼费14484元)。本裁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德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