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彦、李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李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地税局景区地税分局干部,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倩,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泰安市中医二院药剂师,住泰安市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彦与被执行人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2051号判决书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0902民初2051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