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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黎国斌、何毓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国斌,何毓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黎国斌,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何毓卫,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国斌与被执行人何毓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毓卫返还借款本金19293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黎国斌,并负担受理费2314元、执行费2793.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兆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