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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何周文、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社区英伦庄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周文,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社区英伦庄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131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周文,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社区英伦庄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文远,业主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何周文与因与被申请人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社区英伦庄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英伦庄园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何周文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出示的相关证据和陈述事实核心系告知各业主本小区拟向社会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明确表示认可,而非一审认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召开业主大会和选聘事由。即被上诉人的通知、告知仅是本小区拟向社会公开招聘物业企业的决定,而非告知业主拟召开业主大会,各业主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决定权。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小区共有826户业主,其中绝大多数业主并不知晓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十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无论何种情形和原因均不应改变法律的明确性规定,违背法定程序,更不能以业委会取代业主大会,剥夺业主的法定权利,故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在选聘案涉“英伦庄园”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被申请人英伦庄园业委会在小区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征求意见,并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及时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将选聘的结果及选聘过程向广大业主进行了公示,其选聘程序并无不当。同时,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1044号民事判决亦认定了被申请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性,而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推翻该判决的认定。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何周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周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