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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3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2017)鲁1323执1921号李相磊诉王新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磊,王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1921号申请人:李相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鲁洲集团公寓,身份证号3724261973********。被执行人王新海,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三里庙西巷**号,身份证号3713231973********。申请人李相磊与被执行人王新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鲁1323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相磊经济损失11万元。二、被告王新海于2017年4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相磊经济损失25000元。三、其他事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王新海负担。到期后王新海未向申请人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新海支付赔偿款25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平台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线下调查,到沂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办,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另查,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于1999年5月22日出生、婚生女孩于2007年8月19日出生,均由被执行人王新海抚养。申请人未取得被执行人任何赔偿款项。经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3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重新立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训旺审判员  孙安文审判员  王延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