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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锡华、周怡与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华,周怡,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427号原告:周锡华,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周怡,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洪礼,重庆渡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春宇,重庆渡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锡华、周怡与被告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锡华、周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华、周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锡华、周怡负担。审判员  董德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