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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与王宝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王宝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66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周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雷,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伟,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玉,男,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诉被告王宝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