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丁国峰、范玉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峰,丁国峰,范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黑0828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国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范玉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云峰与被执行人丁国峰、范玉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828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国峰应赔偿王云峰各项经济损失265592.37元,范玉民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7524.43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云峰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丁国峰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履行义务,另一被执行人范玉民与申请执行人王云峰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启���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杨 明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