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吕芝培与广州市荟翠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芝培,广州市荟翠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5016号申请执行人:吕芝培,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广州市荟翠超市有限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22-138号1-2层。法定代表人:于建华,总经理。原告吕芝培诉被告广州市荟翠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粤01民终9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芝培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荟翠超市有限公司赔偿11350元及其他费用、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广州市荟翠超市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的小型汽车三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对其档案予以查封。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842.6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其同意暂不处理查得被执行人广州市荟翠超市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的小型汽车三辆,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5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邝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