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希国与浚县屯子镇郑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希国,浚县屯子镇郑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希国,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郑庄村。被执行人浚县屯子镇郑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浚县屯子镇郑庄村。法定代表人郑新飞,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郑希国与被执行人浚县屯子镇郑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浚县屯子镇郑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希国承包费25500元并自2006年6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相应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浚县屯子镇郑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希国地埋线、地埋管折价款3652元;三、驳回原告郑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希国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