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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会霞与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180号吴会霞、李长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会霞与被执行人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长生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会霞欠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长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李长生银行账户扣划存款63837.00元(包括本金55000元,利息522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5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24元,执行费840元),并将全部执行款62997.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会霞,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4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