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曾朝辉与被申请人齐念党、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朝辉,齐念党,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74号申请人:曾朝辉,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花区华南路**号**栋***号。被申请人:齐念党,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号新楼*单元***号。被申请人:潘伟,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号新楼*单元***号。申请人曾朝辉与被申请人齐念党、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申请人曾朝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齐念党、潘伟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臻嘉园4栋2单元110202、D110202号房屋。申请人曾朝辉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君泽府1栋2单元180100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齐念党、潘伟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臻嘉园4栋2单元110202、D110202号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曾朝辉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君泽府1栋2单元1801001号房屋。案件申请费3210元,由曾朝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